添加日期:2017年11月1日 阅读:1552
“两票制”概念
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这些情况可视为生产企业或多开“一票”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持股50%以上)商业公司(全国**1家商业公司),视为生产企业;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1家),视为生产企业;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全国**1家),视为生产企业;
4)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与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以及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
鼓励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实施步骤
为确保“两票制”政策平稳落地,设定政策准备过渡期。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过渡期3个月。过渡期内: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在阳光采购平台完成更新注册,依法依规协商解决之前购销合同中的遗留问题。
2)药品生产企业应充分考虑现实因素和要求确定代理商,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在本市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承诺销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严格执行“两票制”,向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交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做好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生产、销售的药品可追溯。
3)药品流通企业应及时妥善处理当前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承诺过渡期后所有配送到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均符合“两票制”要求,向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交并公示承诺书;视为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下属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有关证明材料;做好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销售或配送的药品可追溯。
4)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应承诺严格执行“两票制”相关要求,向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交并公示承诺书;主动从阳光采购平台上选择已承诺实行“两票制”的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明确双方在执行“两票制”过程中各环节的权利义务(本文件规定的不执行“两票制”的产品除外);在保障用药的前提下,做好药品库存消化和处置工作,严格精准库房管理。做好药房信息系统升级对接工作。
注意!药品购销票据管理特别严!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上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流通企业销售药品时,应主动提供第*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按照相关药品管理规定验收入库,到货验收时,主动验明发票、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单、货款一致。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药品流通企业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主动提供第二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做好药品信息比对、票据信息核查和留存备查工作,为“两票制”查验提供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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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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