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9年8月27日 阅读:1573
GBI消息,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即MAH制度)。
新版药品管理法明确,国家对药品管理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什么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在今日举办的发布会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介绍,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就是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以他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向市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责任的制度。
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有何意义?
刘沛指出,该制度一是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二是可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
“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处理等全过程、各环节都要负责,并具备赔偿能力。对于境外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要明确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持有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沛表示。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强调,提出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创新。“除了生产企业以外,科研机构有能力创新出新的产品,要让他能够获得产品上市以后的巨大收益。”她补充道。
2016年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但在试点即将结束之际,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三年期限**一年,此决定自2018年11月5日起施行,即试点延期至2019年11月4日。
此次,新版药品管理法出炉,明确于12月1日起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时代即将来临!
*后,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新版药品管理法还做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取消、增加药品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移送规定等重大修改。
文章来源:新浪医药网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